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作用,鼓励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和《东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东府〔2018〕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内小微企业招用已落户东莞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办法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三条 小微企业申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其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
第四条 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补贴申请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领补贴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领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
2.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招用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告知承诺书(处于毕业学年的毕业生提供)(附件2);
6.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
2. 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上述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生证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持第五条规定材料到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审核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不能同时段享受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