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全日制在校生自主参加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贴对象指已落户东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通过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于2016年及以后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政府其他形式培训补贴的,自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自主参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参训补贴。
第三条 自主参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执行,具体项目以东莞就业创业服务网(http://jyfw.dg.gov.cn)公布的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为准,未纳入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享受自主参训补贴。
第四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自主参训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初次申请);
(三)户口本原件;
(四)职业资格证书;
(五)全日制在校生在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
(六)未参加东莞市社会保险或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五条 申领自主参训补贴的程序:
申请人持第四条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人员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一)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完毕,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自主参训补贴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职业院校在校生自主参训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在校生名单、证书名称、证书级别、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自主参训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17号)同时废止。